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对《沧州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业务,根据《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和《沧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沧政办字〔2020〕28号),参照《河北省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市信用办拟制了《沧州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信息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申请与受理、核查与处理等内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邮件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日。
联系电话:2175252
附件:沧州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
沧州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信息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和《沧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沧政办字〔2020〕28号),参照《河北省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基于市信用信息平台信息服务过程中的异议信息处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异议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息主体认为市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和公示的存在错误、遗漏、侵犯权益及逾期未删除的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其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息主体只能对自身公共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协调解决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受理异议申请,通知市大数据办和异议信息来源单位进行信息比对。市大数据办负责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比对并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信息来源单位负责本单位产生信息比对,比对结果反馈至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第七条 信息主体对公示信用信息内容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河北沧州)”网站线上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信息主体可在以下情形下提出异议:
(一)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
(二)认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
(三)认为失信信息超过公示期限仍未删除的。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异议申请的,可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登录“信用中国(河北沧州)”网站,进入异议申诉界面,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第十条 异议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见附件1)。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书应由信息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
(二)资格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或者其他登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自然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异议信息证明。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信息主体委托代理人申请异议处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异议申请对象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异议申请后,应该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三章 核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大数据办进行信息比对(见附件2),市大数据办在接到异议信息协查函后1个工作内完成信息比对并将结果反馈至市行政审批局。市信用信息平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来源单位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市大数据办在收到协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将结果反馈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自收到市大数据办反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信用主体;市信用信息平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来源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市行政审批局在接到市大数据办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来源单位出具《异议信息协查函》(见附件3),由信息来源单位进行协查。
第十三条 信息来源单位收到协查函后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信息来源单位自收到核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异议信息协查结果反馈单》(见附件4);情况复杂的,信息来源单位可申请延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核查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该信息应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
市大数据办应在收到核查函当日,在市信用信息平台上对相关异议信息做出标注。
市大数据办应在收到有关异议信息协查结果反馈单(见附件4)当日,取消相关异议信息标注。
第十六条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信息来源单位应在向市行政审批局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市大数据办提供正确信息。市行政审批局通知市大数据办,市大数据办负责更正原错误信息,并在原发布和提供范围内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去除标识,维持原数据;异议信息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应予以删除。
第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自收到核查结果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信息主体;需要书面反馈处理结果的,市行政审批局将提供书面的《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见附件5)。
第十八条 信息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河北沧州)”网站查询异议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行政审批局应及时整理异议处理资料并做好归档保管工作。异议处理档案资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异议处理档案资料应专人负责保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查阅、复制。异议处理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档案,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封存,不再对外提供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及手机号 | ||
传 真 | |||
通讯地址 | |||
异议信息描述 | |||
申请理由 (可附页) | 年 月 日 (盖章) | ||
信用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自负,并在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中记录。 签字 (盖章) | ||
备注 |
备注:1、自然人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时,在申请单位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电子版可在“信用中国(河北沧州)”网站下载。
附件2
异议信息协查函
〔 〕: 号
大数据办:
我局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对贵单位所提供信用信息(信息文号:__________________)的异议处理申请(详见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请在收到此函1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将异议信息核查结果反馈单报送我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3
异议信息协查函
〔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局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对贵单位所提供信用信息(信息文号:__________________)的异议处理申请(详见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根据《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市大数据办已对异议信息进行了比对,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载的信息与贵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现需要由贵单位进行异议信息核查,请在收到此函10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将异议信息核查结果反馈单报送我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4
异议信息协查结果反馈单
编号:
单位名称 | |||
经办人 | 所在科室 |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 | ||
异议信息 核查结果 | 年 月 日(盖章) | ||
备注 |
附件5
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
编号:
申请单位(人) | |
异议信息申请内容 | |
异议信息处理结果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年 月 日(盖章)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