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探讨:见证服务一定要交易中心人员参与吗?

发表时间:2023-10-12 10:06来源:本站
提起“见证”一词,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人肯定不会陌生。2019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发布,文件中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都在创新见证服务工作。
当前,大家对见证到底是如何理解,如何做的,中心人员是如何参与的呢?小编就这些问题采访了行业部分领导和同仁,且看大家是如何分享的。
细分见证监管 清晰权责定位
当提到见证这个问题的时候,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郑良表示:“一直思考如何做好见证,和同仁交流时,有人提到项目出现问题纪检部门首先会问责交易中心,可中心的职能只是提供场地和服务,项目交易的监督是监督部门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为更好的解决权责划分问题,大连解放工作人员盯场,开发了见证交易系统,系统从项目预约开始到结束公示记录全程。同时,场内设立监管室,共有52个监管席位,项目进行过程中只需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每位监管员能且仅能看到自己需监管的项目。当项目完成后各方主体对项目无异议,中心则会出具见证证书。”
郑良表示,“我们把见证和监管划分很明确。我认为,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场地和服务,若中心人员观看评标过程,见证和监督如何区分?换言之,见证是否做了监管的工作,正如大家提到的越权问题?而我们用系统见证、记录,评标室内的情况由监管人员直接监督,发现问题可及时处理,或者报告上级,直接将服务和监管的职能划分清晰,从根源杜绝权责混淆问题。”
创新数字见证 更好辅助监管
当问到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工作是如何做的,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赵峰介绍到:“为更好的解决开评标场所固定位置录音录像的局限,自今年起宝鸡试行了‘见证记录仪’创新,由现场见证人员佩戴‘工牌式见证记录仪’,并出台了管理文件。我们是从增强见证力度方面出发进行创新的,因交易的风险环节不仅在开评标室内,专家审核进入、资料传递交接都是风险点,发生在评标室外且位置不固定。见证记录仪的使用是对开评标区录音录像系统的补充,进一步规范了开评标环节,有利于消除固定点位录音录像的盲区,加强见证覆盖的广度,也有利于减少争议,保护交易工作人员。”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宋处长也认为,为入场交易项目提供见证服务属于交易平台的重要职责之一,中心工作人员的参与与监管的职责职能并不冲突。通过数字化的见证方式,更加符合现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实际需求,也能为监管部门调查、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数据支持。
他提到,长沙建设的数字见证系统是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进行的见证。所谓纵向是从项目“招投标评定”交易流程进行见证,而横向则是从交易主体行为、交易信息公开、交易时限时长、质疑(异议)投诉、系统及网络运行、交易异常情况六个维度开展数字见证。
他表示,“很多人对数字见证都停留在看视频、听声音上面,但我个人认为这只是一个非常非常小的纬度。通过数字化的见证系统一是帮助我们中心工作人员及时的了解项目的全周期的基本情况;二是通过将风险预警点以可视化的方式呈现出来,方便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对应措施。同时,预警内容系统也将自动进行记录,为监管部门调查时提供精准数据支撑。三是结合区块链技术全程留痕和不可篡改的技术特点,保证的数字化见证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当问到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部长时,他表示,“所谓见证主要就是要做到‘看见’‘证明’。和很多兄弟单位一样,我们最初的见证也需要‘一人一项目’进行见证评标过程,但是我们现在创新了见证方式,开启了‘数字见证’,通过搭建电子见证系统,实现‘一人多项目’的见证工作,且电子见证系统能够全程留痕,对项目交易进行全流程记录,便于中心将更直观、全面的数据报给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立足服务智能 认真做好核验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科代科长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另外该文件和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均提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要对发布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等要求。同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以关于见证人员参与还是有必要的。
据代科长介绍,合肥市印发了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规定和见证工作清单,对中心应该怎么做、做什么进行了明确,同时也明确了交易数据见证、交易活动见证究竟需要见证哪些内容。目前,交易数据见证是从招标计划开始涵盖整个交易环节,主要是对代理机构在外网发布的所有信息进行核验,如果发现问题,中心会一次性退回代理机构修改,若代理机构拒不修改或发布的信息存在违规违法内容,中心就报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对其作出修改要求。而交易活动见证,是通过对重点项目观看监控的方式进行见证,如发现交易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保留证据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中心会定期将见证发现的问题整理上报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的参考。另外,合肥也研发了智慧见证系统,例如招标公告挂网不少于20天,而实际招标公告挂网只有19天,系统会自动判断并进行预警,中心就会反馈给代理机构修改。再如评审专家走错评标室,系统会按异常闯入自动预警,中心就会及时进行提醒。评审专家在评标时存在倾向性言论,系统会实时记录并通过广播自动蜂鸣提醒。
他还提到,对于见证究竟是不是监管,是不是审批审核的理解,他表示,中心做的见证主要还是立足于公共服务职能,是为了做好核验,对发布外网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交易活动的良好秩序负责,涉及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内容主要是提醒和报告,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同时将见证沉淀的数据进行分析,为监管部门精准管理市场主体和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保障基本工作 急需方向引导   

当前,还有一些交易中心对交易见证工作在观望。有业内人士表示:“现在比较困惑的就是见证到底应该怎么做,我们这边机构改革之后,人员缩减比较严重,很多工作分身乏术、缺乏精力,也详细思考过要做哪些事情,但是由于人员、资金等问题推进困难,目前只能保障相应的基础工作,要突破比较困难。说到底,见证到底应该见证到什么程度,做到哪一步,没有标杆和尺度,没有相应的文件给出规范,中心做的多,会有其他部门说越权,涉及监管,做的少又说工作不到位,所以现在我们急需国家或是省里能有一个相应的文件,给出一个方向。”

归根到底,交易中心的人是否参与了见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怎么办?交易中心人员有无权力判断专家的言行是否违规,他们上报的标准和界限又在哪里?监管部门与交易中心在见证和监管上又该如何划分?需要相关文件给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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