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发布

发表时间:2024-08-02 09:50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近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印发,旨在加快推进清单内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2024版《目录》有哪些主要内容?


2024版《目录》涵盖17大类30个子项,与2020版《目录》相比,新增了3大类、5个子项,删减2个子项,同时根据部分领域最新的政策调整,对相应子项的表述进行了修订完善。


1


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新增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国有草原交易、集体草原交易4个子项,根据我省实际新增了公共数据产品交易子项。


2


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调整国有产(股)权交易名称表述;将“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股)权转让”合并表述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并增加省财政部门作为行政监督部门。


3


根据各领域最新政策和行业和主管部门建议,更新调整了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物权交易、林权交易、无形资产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耕地指标交易、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用水权交易共11类项目内容及备注。


4


根据省医保局意见,将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移出目录。



印发2024版《目录》有何重要作用?


以目录清单形式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对于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通过以目录清单方式厘清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明确监管重点领域,减少政府对市场自主行为的干涉;


强化重点监管。

明确监管重点,坚持“应进必进”,将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内容全部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实现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集中监管,以“统一规范”引领“阳光交易”。同时,对国家目录指引中未明确具体内容的项目结合我省实际进行逐项细化,强化了制度的刚性;


回应社会关切。

将国家目录指引未包括的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疫苗集中采购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采购这类直接关系民生、群众关注度高的交易活动纳入了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市场自主权。

以问题为导向,对于民间投资项目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明确强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避免了“公共资源交易”概念的泛化和滥用。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所有已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完成对接的各类电子交易平台,均属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范畴。
三、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管理办法,督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五、民间投资项目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6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A、工程建设项目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A01

工程建设

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B、政府采购项目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B01

政府采购

项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按照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C、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C01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按照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出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C02

河道采砂权出让

河道采砂权出让

按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省水利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D、国有产(股)权、物权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D01

产(股)权

交易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

按照省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企业增资

D02

物权交易

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产权、物权交易项目(含公房、公车等资产出售、租赁,有一定价值的废旧淘汰物品处置、各类上交物品处置、其他物品处置)

按照省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实物资产

转让

按照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E、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E01

机电产品

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F、林权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F01

国有林权

交易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按照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F02

集体林权

交易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G、草原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G01

国有草原交易

国家所有的草原使用权、租赁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按照省林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G02

集体草原交易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经营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H、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H01

集体土地

经营权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省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H02

集体经营性资产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H03

集体资产

股权转让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H04

荒地使用权流转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I、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I01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按照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J、无形资产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H01

特许经营权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按照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H02

其他

无形资产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执行。

K、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K01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按照省供销合作社有关规定执行。

L、排污权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L01

排污权交易

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排污权交易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9〕19号)的规定执行。

M、碳排放权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M01

碳排放权

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

按照《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的规定执行。

N、用能权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N01

用能权交易

用能权交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罚没资产处置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P01

罚没资产

处置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按照省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Q、药品药械采购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Q01

疫苗采购

疫苗集中采购

按照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Q02

医用设备

采购

使用国有资金新增或更新的大型医用设备采购

Q03

计生用品

采购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集中采购

按照省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R、其他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R01

耕地指标

交易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按照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R02

建设用地

指标交易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按照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R03

用水权交易

用水权交易

按照省水利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R04

公共数据有偿使用

公共数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算法模型、API接口)交易

按照省数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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