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

发表时间:2024-08-29 14:48来源: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采购人合理使用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3.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询价。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5.框架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6.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1)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2)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一)低于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达到采购限额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适用情形,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如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以相关会议纪要取代依法审批。市级项目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为加强属地管理,县(市)区项目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如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照国家、安徽省、芜湖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变更内控管理制度

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机构(岗位)责任,业务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采购机构(岗位)应当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机构(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完善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各预算单位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转变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

1.单位内部会商意见。各采购人应审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需采用的,应按照单位“三重一大”相关程序,组织召开单位内部会商并形成明确的会商意见。

2.单一来源专家论证。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3.依规进行单一来源公示。报经市财政局批准之前,应当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市财政局,公示期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 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五)转变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提交材料

采购人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关于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2.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如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需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单一来源公示截图以及公示无异议的情况说明。

3.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

(1)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3)评标委员会或 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三、其他工作要求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采购人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证明文件,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批复,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2日起实施。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采〔2018〕420号)同时废止。

芜湖市财政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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