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静宁: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如何定性

发表时间:2024-11-22 15:30作者:王喜龙来源: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静宁县分

近日,某学校委托代理机构就该单位智慧黑板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成交公示发布后,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反映该项目设定特定资格要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但成交供应商却为大型企业,并且提供的部分货物由大型企业制造。针对以上质疑引发了两个思考,一是大型企业为投标人能否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二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该如何认定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和经济韧性的重要基础,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规模小、实力弱等因素,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近年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级财政部门连续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助力其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但是,各投标人往往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投标人本身是中小企业就能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该项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货物招标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主体为制造商,而非投标人。

因此,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无论该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还是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主要看货物制造方、工程承建方、服务承接方是否为中小企业,而对投标企业性质是不作要求的。如果一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才能符合该项目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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